(2014)台温刑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温刑初字第1571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9月2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转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4)2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晓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9日4时许,被告人章某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途经本市泽国镇肉食品公司前路段时,因转弯未注意安全,与在机动车道内由被害人陈某乙所骑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乙受伤后经温岭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章某送陈某乙到医院进行救治,并向赶至医院的温岭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投案。经认定,被告人章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现章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13800元,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陈某甲的证言,被告人章某的供述,接警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死亡医学证明书,物证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章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抢救伤员及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从而取得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瞿晓轩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方 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