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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中刑执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杨华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刑执字第00847号罪犯杨华,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8日作出(2007)灞刑初字第0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本院2010年6月25日裁定减刑2年,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5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0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至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4年8月2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杨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四十二个,并获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丽红审 判 员  刘延川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花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