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4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陈洪朝与老河口市张集镇孙湾村民委员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河口市张集镇孙湾村民委员会,陈洪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406号原告老河口市张集镇孙湾村民委员会。被告陈洪朝。本院在审理原告老河口市张集镇孙湾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陈洪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老河口市张集镇孙湾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选荣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