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77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郭俊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7726号罪犯郭俊。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7日以(2011)惠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郭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6年2月26日止。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4年9月16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罪犯郭俊,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郭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郭俊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郭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2月至2014年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获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郭俊的陈述,罪犯郭俊的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证人监管民警高申某证人服刑人员刘进证词等证据证实。贵州省赫章县司法局朱明司法所、贵州省赫章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郭俊在犯罪前表现较好,社会关系简单并有固定住所,适应社区矫正。并愿意接收对其矫正。其父母表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其矫正并提供承诺书。本院认为,罪犯郭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俊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11日至2016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杨以林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