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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谢民一初字第012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彭圣好与彭圣米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圣好,彭圣米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谢民一初字第01253号原告:彭圣好,男,1952年3月12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被告:彭圣米,男,1955年10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圣好与被告彭圣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圣好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彭圣好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圣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彭圣好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旭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