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姜淑平与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淑平,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588号原告姜淑平。委托代理人孟凡永,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凤凰大道1-3号楼。法定代表人丁训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亮、王成梅,江苏瑞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淑平与被告江苏中建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 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彦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