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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48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银辉、杨晓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辉,杨晓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4861号原告: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仲庆英,该公司总经理。公司住址:三台县北坝镇。被告:银辉,男,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被告:杨晓兰,女,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银辉、杨晓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智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