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刑执字第27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雷永勤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永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2790号罪犯雷永勤,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无业。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二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16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永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退赃人民币30109.95元(1同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5日送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4年9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经考核评定累计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雷永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永勤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郑 景 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少君(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