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民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沈铁与欧阳宏、戴桂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铁,欧阳宏,戴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1769号原告沈铁。委托代理人李俊。被告欧阳宏。委托代理人刘玉伟,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桂香。委托代理人刘玉伟,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铁与被告欧阳宏、戴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铁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沈铁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春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悦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