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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民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沈铁与欧阳宏、戴桂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铁,欧阳宏,戴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民初字第1769号原告沈铁。委托代理人李俊。被告欧阳宏。委托代理人刘玉伟,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桂香。委托代理人刘玉伟,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铁与被告欧阳宏、戴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铁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沈铁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春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悦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