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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诉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俞佃花、张建成与王俞涵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俞佃花,张建成,王俞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诉保字第00058号申请人俞佃花。申请人张建成。被申请人王俞涵。申请人俞佃花、张建成因与被申请人王俞涵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俞涵所有的苏G19F**号小型普通客车(价值三万元)予以保全。并提供5000元现金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俞佃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俞涵所有的苏G19F**号小型普通客车(价值三万元)予以查封(或扣押)。期间被查封(或扣押)车辆不得变卖、抵押、过户、赠予等。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解除该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秀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晓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