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宁家务等人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良天,宁家务,宁家楼,宁审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灵刑初字第32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良天(绰号“寨主五”、“阿五”、“宁五”),男,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5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看守所。被告人宁家务(绰号“家务五”),男,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看守所。被告人宁家楼(绰号“家楼四”),男,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看守所。被告人宁审忠(绰号“土匪七”),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公诉刑诉(2014)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良天、宁家务、宁家楼、宁审忠犯抢劫罪,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5日、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长飞、潘杰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良天、宁家务、宁家楼、宁审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1日和23日,被告人宁良天、宁家务、宁家楼、宁审忠等人经商量后,在灵山县那隆镇某村委会等地方,两次均以设赌局、对方在赌博过程中“出千”为由,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对被诱骗前来参赌的被害人黄某信、韦某著、梁某娇、阮某霖等人实施抢劫,抢走现金共计28100元及手机六部。两次抢劫得逞后,被告人宁良天、宁家务、宁家楼、宁审忠各分得款1350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灵山县公安局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成瘾严重认定书、本院(2003)灵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伤情简介及照片、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清单、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流水清单、视频资料、证人梁某树的证言、被害人韦某著、梁某娇、黄某信、阮某霖、吴某明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宁良天、宁家务、宁家楼、宁审忠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宁良天、宁家务、宁家楼、宁审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宁良天、宁家务、宁家楼、宁审忠的刑事责任。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宁良天判处九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宁家务判处八年六个月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宁家楼、宁审忠判处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宁良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称其只是负责带被害人去赌钱,没有参与策划、组织,故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宁家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只参与赌钱、不得持刀、打人及搜身。被告人宁家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辩称其没有参与抢走被害人的现金,故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宁审忠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抢劫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1日和23日,被告人宁良天、宁家务、宁家楼、宁审忠等人经商量后,两次均以设赌局以及对方在赌博过程中“出千”为由,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对被诱骗前来参赌的被害人黄某信、韦某著、梁某娇、阮某霖等人实施抢劫,抢走现金共计人民币28100元及手机等物品。具体如下:1、2013年12月11日晚上,被告人宁良天、宁家楼、宁审忠、宁家务等人在灵山县那隆镇某村委会的一闲置民房内,对被诱骗前来参赌的黄某信、韦某著、梁某娇进行殴打和胁迫,抢走黄某信、韦某著、梁某娇的现金10000元及手机之后,还要求黄某信等人再赔偿5000元,后来韦某著被迫叫人汇款,并交出自己的银行卡,由被告人宁良天持卡去领取5000元。抢劫得逞后,被告人宁良天、宁家务、宁家楼、宁审忠各分得款1000元。2、2013年12月23日下午,被告人宁良天、宁家务、宁家楼、宁审忠等人在灵山县那隆镇某村委会的另一处闲置民房内,对被诱骗前来参赌的阮某霖、吴某明等三人进行殴打,抢走阮某霖、吴某明等人的现金6200元及手机后,又强行将阮某霖、吴某明等人挟持到灵山县那隆镇某村委会某岭处一间废弃房屋内继续对阮某霖、吴某明等人进行殴打,胁迫阮某霖、吴某明等人再找人拿钱来赔偿。后来,阮某霖、吴某明等人的家属合计汇款7000元到阮某霖的银行卡,被告人宁良天、宁审忠、宁家楼等人持该卡取走6900元后,于次日4时许才将阮某霖、吴某明等人释放。事后,被告人宁良天、宁家务、宁家楼、宁审忠各分得款350元。另外,被告人宁家务还分得一部WT00蓝色直板手机。破案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宁家务处追缴该手机。被告人宁审忠于2013年12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于次日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宁家楼。被告人宁家楼于同日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宁家务。被告人宁良天于2014年2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宁良天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5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证实:(1)2013年12月11日,黄某信与三名同伴被人骗到灵山县那隆镇某村委会某小学后面一处民宅内赌钱,后被在场赌钱的十多个人以黄某信出老千为由,持械殴打并威胁黄某信等人交出身上所有财物,并将黄某信等四人关押在房间内,要求黄某信等人再交现金5000元才能离开。后黄某信等人趁无人看管时逃跑。其中,黄某信被抢走现金6000元,梁某娇被抢走4000多元,三部手机被抢走。(2)2013年12月23日13时许,吴某明、阮某霖与同伴“阿九”一起被一名绰号为“阿五”的人骗到灵山县那隆镇某村委会某小学后面的民房内赌钱,后被十多名男子持刀殴打致伤,并被搜身抢走身上所有财物,后又被挟持至灵山县那隆镇某村委会附近的山岭处轮番殴打,并被威胁要求家人汇款赔给那些男子后才能离开。其中,吴某明被迫叫家人汇了1700元到对方账户,阮某霖被抢走银行卡后被迫讲出密码,银行卡内共有6000元。后来,吴某明、阮某霖等人于2013年12月24日凌晨4时许才被释放。(3)被告人宁良天、宁审忠、宁家楼、宁家务分别因本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中,被告人宁审忠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宁家楼,被告人宁家楼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宁家务。2、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宁良天、宁家务、宁家楼、宁审忠的出生时间等基本身份情况。3、灵山县公安局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成瘾严重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宁家楼、宁审忠、宁家务均是吸毒人员。4、本院(2003)灵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宁良天曾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5、灵山县那隆镇卫生院伤情简介,证实被害人吴某明、阮某霖被殴打致双小腿软组织挫伤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6、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流水清单,证实2013年12月23日至24日,被害人阮某霖的银行卡共计汇入7000元存款,随后领取6900元的事实。7、证人梁某树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11日下午,其与韦某著、黄某信、梁某娇在“宁五”的带领下,去到灵山县那隆镇某村委会某小学后面一处民宅内赌钱。在赌钱过程中,有人说黄某信赌钱出老千,然后有一群人拿着扁担和刀等工具殴打黄某信并对黄某信进行搜身,威胁黄某信等人再拿出20000元才能离开。随后,韦某著、黄某信、梁某娇的手机均被搜出抢走。后来,“宁五”与那一群人商量后,确定由其与韦某著负责出2500元、黄某信出10000元赔偿给那一群人后才能离开。韦某著被迫叫家人汇入银行卡3000元,后“宁五”持韦某著的银行卡去领钱的事实。8、被害人韦某著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2月11日下午,其与黄某信、梁某娇在“宁五”的带领下,去到灵山县那隆镇某村委会六队一处民宅内赌钱。在赌钱过程中,有人说黄某信出老千,然后有十几个人拿着棍子、砍刀等工具把其与黄某信、梁某娇等人围起来控制住,其中有几个人拿刀砍了黄某信的肩部、腿部等,并威胁黄某信拿出身上的钱,后梁某娇被迫拿出6000元交给那群人。“宁五”与那群人商量确定后,要求其与黄某信等人再拿出5000元才能离开。其被迫叫朋友汇款3000元到自己的银行卡,加上银行卡原有的3000元。“宁五”拿走其银行卡并问密码就去取钱。那群人把其与黄某信、梁某娇关押在房间内,后来大家趁着无人看管时逃离现场。经其辨认照片,指出被告人宁家楼就是持木棍抢劫的人,被告人宁家务就是持开山刀抢劫的人,被告人宁审忠就是参与抢钱的人。9、被害人梁某娇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2月11日晚上8时许,其与黄某信、韦某著、梁某树在“五哥”的带领下,去到灵山县那隆镇某村委会某小学后面一处民宅内赌钱。在赌钱过程中,有人说黄某信出老千,然后有十几个人拿着棍子、砍刀等工具出来殴打其与黄某信、韦某著,并威胁要把钱和手机全部交出来,后来其被迫把身上的10000元全部拿出来交给那群人。韦某著的银行卡当场被那群人抢走。经其辨认照片,指出被告人宁家楼就是持木棍抢劫的人,被告人宁家务就是持开山刀抢劫的人,被告人宁审忠就是参与抢劫的人。10、被害人黄某信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2月11日下午,其与梁某娇、韦某著在梁业树等人的带领下,去到灵山县那隆镇某村委会某小学后面一处民宅内赌钱。在赌钱过程中,有人说其出老千,然后有十几个人拿着棍子、砍刀等工具出来殴打其,并威胁要把钱和手机全部交出来,梁某娇手上的6000元被人抢走,并被人持刀威胁将身上的钱交出来,其与韦某著也被迫拿出身上的财物。其与韦某著、梁某娇、梁某树被他们关押在房间内。后来,韦某著被迫交出他的银行卡并讲出密码。“五哥”拿走韦某著的银行卡出去领钱后,其与韦某著等四人趁机逃跑。经其辨认照片,指出被告人宁家楼就是持木棍抢劫的人,被告人宁家务就是持开山刀抢劫的人;被告人宁审忠就是参与抢劫的人。11、被害人阮某霖、吴某明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2月23日,阮某霖、吴某明与“阿九”等人在“阿五”的带领下,去到灵山县那隆镇某村委会某小学后面一间民房内,与屋内的七八个人一起赌钱。在赌钱过程中,阮某霖讲不赌了就与“阿九”走出门外,刚走出十多米远,就被一帮从屋内冲出拿着刀具的人围困并押回房间内。后其中有一个人拿木棍殴打阮某霖头部和大腿等部位,另外有人对阮某霖进行搜身并抢走阮某霖身上的6200元及一部手机。吴某明也被其他人殴打,其中一个拿开山刀的人用刀背砍吴某明的左脚脚踝。后阮某霖与吴某明等人又被挟持至灵山县那隆镇某村委会附近的山岭处,继续被轮番殴打,并被威胁要求家人汇款赔偿才能离开。吴某明被迫叫家人汇了1700元到对方账户,吴某明被抢走一部手机。阮某霖被抢走银行卡后被迫讲出密码,银行卡内共有存款6000元。后来,他们于2013年12月24日凌晨4时许才被释放。经阮某霖辨认照片,指出被告人宁审忠就是参与抢劫的人。12、被告人宁良天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其与“土匪七”商量约人赌钱然后设局“吃老千”。后由其带领“抓五”以及“抓五”联系的三男一女到灵山县那隆镇某村委会某小学后面一处民宅内赌钱。在赌钱过程中,有人讲这三男一女赌钱出老千,后来“土匪七”等一群人就拿刀、棍等工具拦住不让那三男一女离开,殴打其中两名男子,从其中两名男子身上搜出现金和手机,那个女的拿出10000元。“土匪七”等人胁迫那两名男子再拿5000元来赔偿才能离开。后来,那三男一女被迫拿出银行卡并叫家人汇钱。后由其与宁家楼两人去领取了银行卡里的5000元钱。事后,其分得1000元。此外,2013年12月下旬的一天,其与“土匪七”约好带人去赌钱后,其与一名叫“阿五”的浦北仔带领两名男青年去到灵山县那隆镇某村委会某小学后面的一间民房内赌钱。后来,其发现“土匪七”等一帮人因其带来赌钱的人出千输钱,“土匪七”等一帮人就对那三个男青年进行殴打并搜身抢完他们的财物,后来“土匪七”等人还拿着刀等工具将三个男青年分别押上“土匪七”的皮卡车及出租车离开。次日凌晨,宁家楼约其一起到灵山县那隆镇农村信用社取款4500元。过后,其又伙同他人再次领取银行卡的1000元。事后,在扣除吸毒的毒资,其分得250元。13、被告人宁家楼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证实:(1)2013年12月22日晚上,“宁五”对其讲第二天要带几个老千来赌钱,然后以他们出老千骗钱为由要他们还钱。第二天中午,“宁五”带领三个年轻男子与其、宁家务等人在灵山县那隆镇某村委会小学附近一间民房内赌钱。后三个年轻男子说不赌了走出屋外,即时有人说三个年轻男子出老千,一帮人追出去将三个年轻男子抓住押回房间。在屋内,其拿一根晾衣竹竿、“家务五”拿一把西瓜刀、“宁七”拿一根木棍威胁三个年轻男子。其中,“宁七”和其殴打了其中一个年轻仔。当天16时许,三个年轻男子的手被捆绑,并被押到灵山县那隆镇某村委会附近某岭山脚的一间废弃房屋内进行殴打,威胁三个年轻男子打电话叫家人汇钱到银行卡才得离开。晚上10时许,其与“十五”拿着抢来的银行卡去领取了卡上的1400元。到了凌晨1时许,“宁五”与“大麓木”再次持银行卡去领取卡里的4500元。事后,每人分得350元。(2)2013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7时许,“宁五”打电话给其说要带几个老千去赌钱再设局敲诈老千要钱。后其约了“宁七”、宁家务等人去到灵山县那隆镇某村委会小学附近一间民房内,在与“宁五”带来的三男一女赌钱过程中,有人讲那三男一女出老千,一帮人就拿着草勾等工具围住这三男一女,并进行搜身,抢走其中两个男人的手机,威胁他们拿钱来赔偿才能离开。其中那个女的被迫交出身上的10000元。事后,其分得1000元。经其辨认照片,指出被告人宁良天就是“宁五”,被告人宁审忠就是“宁七”。14、被告人宁家务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1)2013年12月中旬的一天,宁家楼对其讲“宁五”准备带几个老千来赌钱,然后设局敲诈老千要钱。当天晚上7时许,“宁五”带领三男一女去到灵山县那隆镇某村委会小学附近一间民房内赌钱,后来有人讲那三男一女出老千,一帮人就拿木棍等工具将三男一女围住不准他们离开,有三四个人冲上去殴打其中一个赌钱做庄的男人,有人搜身抢走其中两名男子身上的钱和手机,之后又威胁要求他们再拿15000元来赔偿才能离开。后来,那个女的被迫交出身上的10000元。其中一个男子被迫打电话叫人汇了3000元钱进银行卡,银行卡里原有存款2000元,后由“宁五”与宁家楼持该银行卡去取钱。事后,其分得1000元。(2)2013年12月23日11时许,其再次接到宁家楼的电话说再做一单同样的“生意”。后“宁五”带领三个年轻男子来到灵山县那隆镇某村委会小学附近另一间民房内,与其及“宁七”等人一起赌钱。后有人讲三个年轻男子出老千,其拿一把西瓜刀与其他人一起将三个年轻男子围住,并殴打、威胁他们拿钱出来赔偿才能离开。在对三个年轻男子进行搜身时,其搜身抢得一部蓝色手机。后将三个年轻男子捆绑押到灵山县那隆镇某村委会一座山脚下的废弃房屋内继续殴打,威逼他们打电话叫人汇款到银行卡。后三个年轻男子被迫叫人汇钱过来,共计汇进8700元。后由“宁五”与“宁七”、宁家楼等人去领取。事后,其分得350元和一部手机。经其辨认照片,指出被告人宁良天就是“宁五”,被告人宁审忠就是“宁七”。15、被告人宁审忠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1)2013年12月22日18时许,“宁五”对其和“阿六”、“十五”等人说:“明天将有三个老千来赌钱骗钱,我们要纠集人拦住这三个老千,找借口让这三个老千拿钱给我们。”到了12月23日中午,在灵山县那隆镇某村委会小学附近一间民房内,“宁五”带来三个年轻男子与其以及“家务五”、“家楼四”等人一起赌钱。这三个年轻男子赢钱走出房间后,有人讲他们出老千,其中一个年轻男子想逃跑,但被“阿六”和“十五”等人抓了回来。“家务五”拿一把西瓜刀,“十五”拿一把开山刀,一帮人就威胁三个年轻男子,然后进行搜身并抢走他们的手机。随后还把他们三人捆绑并分别押上车辆将他们挟持到灵山县那隆镇某村一座山岭山脚的一处闲置房屋里。其殴打其中一个年轻男子并用辣椒水喷该男子。其他人也继续殴打三个年轻男子,并威胁要求他们打电话叫家人各汇三万元过来才能离开。到了22时许,“家楼四”和“十五”告知其三个年轻男子的家人已汇进银行卡三四千元,让其开车搭他们上街领钱。事后,“宁五”对其讲过共抢得8500元,并分给其350元。(2)2013年12月11日晚上,其与“家楼四”、“家务五”等人一起去到灵山县那隆镇某村委会小学附近一间民房内,共同商量如何设局“吃”“宁五”带来赌钱的几个老千。晚上8时许,大家就与“宁五”带来的三男一女赌钱。三男一女赢钱后,其中一个男人有事不再赌,有人就讲那三男一女出老千,然后一帮人就拿着草勾、禾叉等工具围住那三男一女,并对其中一男子进行殴打,威胁他们拿钱来赔偿才能离开,搜身抢走其中两个男子的手机。那个女子被迫交出身上的10000元。事后,其分得1000元。经其辨认照片,指出被告人宁良天就是“宁五”。16、灵山县公安局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宁家务、宁审忠后,从被告人宁家务身上查获一部手机,从被告人宁审忠处查获一辆汽车、一把开山刀和一瓶喷剂。17、灵山县公安局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灵山县那隆镇某村委会六队的两处闲置民房及灵山县那隆镇某村委会某岭废弃民房的环境概貌情况。18、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那隆信用社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宁良天持银行卡取款情况。关于被告人宁良天辩称其只是负责带被害人去赌钱,没有参与策划、组织的意见。经查,2013年12月11日和23日,被告人宁良天伙同被告人宁审忠、宁家楼、宁家务等人在灵山县那隆镇某村委会六队的两处闲置民房内,分别对被诱骗前来参赌的黄某信、韦某著、梁某娇、阮某霖、吴某明等人进行抢劫。该事实有被告人宁良天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证人梁某树的证言,被害人黄某信、韦某著、梁某娇、阮某霖、吴某明的陈述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宁良天的供述与同案被告人宁家楼、宁家务、宁审忠的供述无论从作案的时间、地点、参与作案人员、抢劫的财物数量均相互印证,同案被告人宁家楼、宁家务、宁审忠通过辨认照片,均指出被告人宁良天就是组织并参与抢劫的人,故应认定被告人宁良天组织并参与抢劫两次的事实。对被告人宁良天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宁家务辩称其只参与赌钱,不得持刀、打人及搜身的意见。经查,2013年12月11日和23日,被告人宁家务均是接到同案被告人宁家楼的电话后,伙同被告人宁家楼等人在灵山县那隆镇某村委会六队的两处闲置民房内,分别对被诱骗前来参赌的黄某信、韦某著、梁某娇、阮某霖、吴某明等人进行抢劫,其中,被告人宁家务抢得一部手机。该事实有被告人宁家务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被害人韦某著、黄某信、梁某娇、阮某霖、吴某明的陈述及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宁家务身上查获的一部手机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宁家务的供述与同案被告人宁家楼、宁审忠的供述无论从作案的时间、地点、参与作案人员、抢劫的财物数量均相互印证,被害人韦某著、黄某信、梁某娇通过辨认照片,均指出被告人宁家务就是持开山刀抢劫的人,被告人宁家务参与抢劫两次的事实足以认定。对被告人宁家务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宁良天、宁家务、宁家楼、宁审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均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宁良天、宁家务、宁家楼、宁审忠的刑事责任成立。被告人宁家楼、宁家务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宁家楼辩称其没有参与抢走被害人的现金,故不构成抢劫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宁家楼在被告人宁良天提出设赌局以赌博出千为由去劫取他人财物的犯意后,积极联系他人并伙同他人按事前商量实施赌博假象。在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被害人财物过程中,在取得被害人银行卡及取款密码后,被告人宁家楼伙同被告人宁良天等人取走被害人的存款,事后,被告人宁家楼参与分赃,表明被告人宁家楼对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主观上持积极追求、希望的态度,客观上实施了共同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被告人宁家楼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对被告人宁家楼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宁良天、宁家务、宁家楼、宁审忠在共同抢劫犯罪过程中,均参与事前商量、预谋,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均积极参与威胁、恐吓并向被害人索要财物,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宁良天事前积极参与组织、策划,并直接带领被害人到现场参赌,且有前科劣迹,应对其酌情从严处罚。被告人宁家楼、宁审忠归案后分别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宁审忠归案后至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其主要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宁良天、宁家务、宁家楼、宁审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宁良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23年2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宁家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宁家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宁审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五、追缴被告人宁良天、宁家务、宁家楼、宁审忠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200元,没收上缴国库;六、责令被告人宁良天、宁家务、宁家楼、宁审忠共同退赔被害人韦某著人民币5000元;退赔被害人阮某霖人民币6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商达凤人民陪审员 劳景权人民陪审员 黄礼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冬梅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