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民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王家良与王林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家良,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保字第45号申请人王家良,男,汉族,1947年11月28日生,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王林,男,汉族,1974年9月20日生,户籍所在地:长春市绿园区。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申请人王家良因与被申请人王林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林所有的吉A8E2**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籍,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三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王家良所有的吉AKM0**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籍。查封被申请人王林所有的吉A8E2**号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籍。��请人王家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文专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