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中刑执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颖虎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刑执字第00864号罪犯张颖虎,男,1991年6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靖边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2010)榆中法刑一终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颖虎犯绑架、强奸、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至二0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4年8月2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张颖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二十八个,并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颖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二0二0年六月二十二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丽红审 判 员 刘延川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花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