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新民调确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民调确字第00725号申请人唐某某,男,汉族,1968年10月22日出生。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86年10月18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唐某某与申请人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王海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唐某某与申请人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主持调解,于2014年4月14日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乙方(李某某)的车损共计2945元,由甲方(唐某某)赔偿;2.此事故一次性解决,后不再议。因该调解协议生效已超过三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该调解协议不予确认。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秀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