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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商初字第18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包少飞、郑小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包少飞,郑小燕,包秋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乐商初字第181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负责人:金建英。委托代理人:徐庆。被告:包少飞。被告:郑小燕。被告:包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包少飞、郑小燕、包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69元,减半收取69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3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胜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臧晓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