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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5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杨秀文与凡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文,凡太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574号原告杨秀文,男。被告凡太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文与凡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文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75元,由原告杨秀文负担。审判员  潘小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登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