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5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杨秀文与凡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文,凡太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3574号原告杨秀文,男。被告凡太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文与凡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秀文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75元,由原告杨秀文负担。审判员 潘小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登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