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法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胡德琦与孙美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德琦,孙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法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胡德琦。被执行人孙美兰。本院在执行胡德琦与孙美兰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美兰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南法民一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德军审 判 员  陈伯准代理审判员  岳文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颜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