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执字第54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冯国宾与曹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国宾,曹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执字第545-2号申请执行人冯国宾,男,1970年5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曹鑫,男,1965年4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冯国宾与曹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2)市民初字第326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鑫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市民初字第32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雅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