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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法执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与黄秀光、欧启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裁定书.doc╳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黄秀光、欧启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法执字第106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黄秀光、欧启建本院在执行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黄秀光、欧启建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石卢胜审判员  陈东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