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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陈霞与刘善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霞,刘丽金,刘善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陈霞,女,汉族。被告刘丽金,曾用名刘芳妹,女,汉族。被告刘善雄,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霞与被告刘丽金、刘善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霞于2014年9月26日以其因怀孕行动受限,需要在家休息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59元,减半收取2829.5元,由原告陈霞负担。审判员  周华长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