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中法刑执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龙艳兵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艳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株中法刑执字第1383号罪犯龙艳兵,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了(2010)茶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艳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5000元(已交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2013年6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龙艳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1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认为符合假释条件。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龙艳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得分116.4分。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同时经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及认罪悔罪书、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扣分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交纳凭证、茶陵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艳兵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艳兵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敖 云审判员 周继祥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