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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文与被执行人北海地立物业发展公司、北海市金贝电机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北海地立物业发展公司,北海市金贝电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1208号申请执行人李文。被执行人北海地立物业发展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东路3号(北海市工艺美术总厂二楼)。负责人唐时旺,总经理。被执行人北海市金贝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中路。法定代表人郭金霖,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文与被执行人北海地立物业发展公司、北海市金贝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北海市规划局、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和北海市国土资源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中路文明商住园10号的产权证照办理到申请执行人的名下。本院认为,涉及案件过户房地产的法律文书已经送达有关职能部门,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一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易文尧审判员  张培兴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辉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