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048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赵涛与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涛,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吴广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4813号原告赵涛,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被告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高塔街42号。法定代表人张爱琴,主任。委托代理人黎晨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广元,男,5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涛与被告北京妫川物业管理中心、吴广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涛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八元,由原告赵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月友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雅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