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民二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蔡晶与信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晶,信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民二初字第1620号原告:蔡晶,女,199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钢锋,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任,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蔡晶与被告信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晶诉称:2014年1月份前后,被告数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1万元,现因被告数次推诿,不予还款。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1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从起诉之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本院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除当事人有协议管辖外,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金水区,不属本院辖区,原告所诉事项不属本院管辖,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晶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应朝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少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