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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立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陈家旭与齐奇、刘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家旭,齐奇,刘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立保字第00287号申请人:陈家旭,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民宅街**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齐奇,男,42岁,住开原市北欧小区。被申请人:刘苹,女,43岁,住址同上。申请人陈家旭与被申请人齐奇、刘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所有的辽XX**号轿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为3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家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齐奇、刘苹所有的辽XX**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张颜歆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