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立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陈家旭与齐奇、刘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家旭,齐奇,刘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立保字第00287号申请人:陈家旭,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民宅街**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齐奇,男,42岁,住开原市北欧小区。被申请人:刘苹,女,43岁,住址同上。申请人陈家旭与被申请人齐奇、刘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所有的辽XX**号轿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为3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家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齐奇、刘苹所有的辽XX**号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张颜歆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