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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法执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法执字第0060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33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4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申请执行人称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该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3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海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