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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湖南千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伍定祥、胡邦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千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伍定祥,胡邦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1723号原告湖南千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罗福山。被告伍定祥,男,1963年5月7日出生,苗族。被告胡邦平,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苗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千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伍定祥、胡邦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千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伍定祥、胡邦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千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伍定祥、胡邦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湖南千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方 文人民陪审员  彭长生人民陪审员  杨昌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唐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