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中山爵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永信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爵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珠海市永信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97号原告中山爵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钟传抱,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天,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永信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罗华昌。原告中山爵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永信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珠海市永信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山爵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爵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珠海市永信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320元,由原告中山爵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文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伍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