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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坛朱民初字第03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雷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坛朱民初字第0351号原告雷某。被告唐某。原告雷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某诉称,2010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婚恋期间双方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对被告理解不深入,婚后发现被告毫无家庭责任心,整日在家玩游戏,双方经常争吵。2012年5月,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婚恋期间双方未生育子女。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至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雷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上诉费用240元(上诉费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63;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审 判 长  甘鹏程代理审判员  钱 蓉人民陪审员  李长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秦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