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桐刑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罗书敏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书敏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桐刑初字第0024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书敏,女,1965年9月17日出生。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7月24日,被告人罗书敏到桐柏县公安局淮源派出所投案,同年7月2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书敏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禹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书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书敏在经营桐柏县淮源镇鸿仪河街桥头油条店时,在其生产、销售的油条中超标准使用香甜泡打粉,并将油条卖给消费者。2014年7月7日,经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提取的被告人罗书敏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570mg/kg。另查明,根据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铝的残留量应当小于或者等于100mg/kg。上述事实,被告人罗书敏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肖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检测报告,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罗书敏的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书敏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书敏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书敏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罗书敏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油条生产、销售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鹏飞审 判 员 王致岸代理审判员 廖 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