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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杜执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宋春丽与博庆真健康权、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春丽,博庆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杜执字第00233号申请执行人:宋春丽,女,1962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被执行人:博庆真,男,1989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杜民一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博庆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博庆真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宋春丽支付各项损失8908.3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博庆真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博庆真名下的存款8958.36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刘 林代理审判员  王晓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