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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艾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364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某,女,199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因吸毒于2012年10月20日被台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艾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由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15日以鞍西检刑诉字(2014)第31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艾某于2014年5月11日20时左右,携带毒品麻古250粒乘坐一台牌照为辽C某的黑色三厢现代牌轿车,行驶至鞍山市铁西区某超市南侧岗等红灯时被抓获。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涉案红色片剂净重22.8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艾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艾某于2014年5月11日20时左右,携带毒品麻古250粒乘坐一台牌照为辽C某的黑色三厢现代牌轿车,行驶至鞍山市铁西区某超市南侧岗等红灯时被抓获。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涉案红色片剂净重22.8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证人某的证言,被告人艾某的供述,及搜查笔录、照片、扣押、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上缴毒品登记表、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史修岩人民陪审员  刘 震人民陪审员  贾广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永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