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76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郑志久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志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7672号罪犯郑志久,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以(2011)田刑初字第0027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郑志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五千元)。案经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淮刑终字第0019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4年9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志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觉参加“三课”学习,多次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志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计分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志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志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4月28日至2017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杨以林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