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刚与天津市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天津市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李刚。被执行人天津市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世贸广场B座1008号。法定代表人张洁,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执字第6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景海审 判 员 赵文龙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鲁 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