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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康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春苹与刘爱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苹,刘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康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苹,女,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康保县。被执行人刘爱军,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康保县。本院在执行王春苹与刘爱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爱军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康商初字第14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志军审判员  张 晖审判员  李杰中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