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康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春苹与刘爱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苹,刘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康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苹,女,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康保县。被执行人刘爱军,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康保县。本院在执行王春苹与刘爱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爱军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康商初字第14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志军审判员 张 晖审判员 李杰中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