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执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梁小焘与王俊冰与严运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运普,梁小焘,王俊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108号申请执行人严运普。被执行人梁小焘。被执行人王俊冰。申请执行人严运普与被执行人梁小焘、王俊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海中法民(环)终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海中法民(环)终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张运坤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蒙 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娇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