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映良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映良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81号原告深圳市中映良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染布车间)。法定代表人梁朵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美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少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天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代表人徐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中映良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中映良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映良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艳人民陪审员  孙玉萍人民陪审员  夏文郁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