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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瑶民一初字第037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许敬华与XX津、六安德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敬华,XX津,六安德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3740号原告:许敬华,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XX津。被告:六安德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敬华诉被告XX津、六安德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敬华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冻结被告XX津、六安德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936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原告许敬华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晨辉商住楼X幢XX室(房产证号:合瑶字第X**号)房屋一套以及担保人李艳艳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以东颖河路以北X小区(房产证号:合产字第XXXX**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许敬华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XX津、六安德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936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睿二〇一四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