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法民初字第50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荣霞诉被告段艮录、安阳市亿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霞,段艮录,安阳市亿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5017号原告陈荣霞。被告段艮录,具体情况不详。被告安阳市亿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具体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霞诉被告段艮录、安阳市亿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亦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荣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富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武铭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