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029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南通红珊瑚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通华发淀粉制品有限公司、陈葛梁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红珊瑚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南通华发淀粉制品有限公司,陈葛梁,周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291-1号申请执行人南通红珊瑚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陆萍,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通华发淀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双甸镇江海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梁淑云。被执行人陈葛梁。被执行人周建峰。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通红珊瑚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华发淀粉制品有限公司、陈葛梁、周建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2)开商初字第0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南通红珊瑚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80万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负担诉讼费用42200元。本案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南通华发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如东县双甸镇江海西路3号的土地及厂房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土地及厂房已于2010年12月27日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新桥支行设立抵押,如东县人民法院对上述土地及房产进行了多次查封,本院亦进行了轮候查封,另查明,如东县人民法院正对被执行人南通华发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土地及厂房进行处置,南通红珊瑚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已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申请执行人暂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南通红珊瑚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如东县人民法院正在处置的被执行人南通华发淀粉制品有限公司的土地厂房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开商初字第0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修俊审判员 陆荫唐审判员 缪 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进华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