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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中刑执字第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建国假释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刑执字第00836号罪犯张建国,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凤翔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凤翔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凤翔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至二0一六年四月十三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4年8月25日提出假释意见书,认为罪犯张建国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二十一个,并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国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丽红审 判 员  刘延川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花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