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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吴玉林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吴玉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林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林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沈丽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