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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77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李强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强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7733号罪犯李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以(2012)合高新刑初字第0028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5年12月24日止。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4年9月16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罪犯李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李强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获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李强的陈述,罪犯李强的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证人监管民警叶某、证人服刑人员张宗货证词等证据证实。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司法局五里墩街道司法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李强在犯罪前表现较好,社会关系简单并有固定住所,适应社区矫正。并愿意接收对其矫正。其妻子表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其矫正并提供承诺书。本院认为,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11日至2015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杨以林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