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民一终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管洪东与辽源市兴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洪东,辽源市兴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民一终字第2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管洪东,男,汉族,住东辽县。委托代理人刘沛臣,辽源市龙山区工农乡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兴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桂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柏林,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管洪东与被上诉人辽源市兴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管洪东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管洪东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管洪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邮寄费60.00元,由上诉人管洪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传冬审 判 员 邵常利代理审判员 朱新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宿宏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