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锋民初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胡猛诉李升继、李际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猛,李升继,李际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锋民初字第2162号原告胡猛。委托代理人陈洪志,前锋区代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升继。被告李际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猛诉被告李升继、李际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猛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猛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旭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