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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0029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江苏久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尼欧凯汽车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久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尼欧凯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293-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久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太平南路日月大厦16楼E座。法定代表人秦笑梅,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尼欧凯汽车有限公司(原单位名称江苏尼欧凯汽车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江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马建辉,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久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尼欧凯汽车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的(2014)开商初字第00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久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35000元,同时负担诉讼费用1000元。本案已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10年9月份成立,成立至今尚未投产运行。本院虽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但未能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尼欧凯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厂房,但被执行人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面积达87982.95平方米,而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仅为136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暂不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已查明的土地、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上述财产,系申请人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该申请并不违法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商初字第00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修俊审判员  陆荫唐审判员  缪 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进华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