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禄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禄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杨某某,男,1975年7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长寿人,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谭丽萍、张馨允,云南展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乔某某,女,1988年10月3日生,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禄劝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孙朝兵,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光学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代理人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因被告打错电话,相互邀约见面而认识。2006年,被告随原告到临沧做工程的过程中,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11月15日生育儿子杨治林。2014年1月15日,双方到禄劝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由于被告年龄小、无主见,任何事情都让其母亲做主,双方开始发生矛盾。2007年底,在孩子刚满月时,被告母亲到原告老家得知被告生孩子是剖腹产后,便与原告及家人发生争执,于次日带着被告不辞而别,留下原告一人独自抚养刚满月的孩子,给孩子上了落户口。事后,在原告的多方打听联系及亲属的劝说下,被告才与原告一同回到老家看望孩子,并带着孩子一同到昆明打工。可好景不长,不久被告又无故将孩子交由其母亲带至武定生活,被告自己则到别的地方打工,不与原告往来且不让原告看望孩子。为此,原、被告之间矛盾重重、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杨治林由原告抚养,无需被告给付抚养费。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双方认识,同居生活,生育孩子和孩子落口落户于原告老家重庆、双方事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等情况均是事实,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是原告及其家人嫌弃被告,以及双方家庭间存在各自风俗习惯及观念上的差异。被告是2008年才离开原告老家的,自2010年到今,孩子一直跟随被告在武定县田心乡利米村委会坝塘村与父母一起生活。被告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但婚生子杨治林自两岁开始就一直随被告及家人生活至今,已与被告及家人建立了深厚感情,由被告扶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被告亦无需原告支付孩子抚养费。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双方争议的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以及婚生子杨治林的抚养情况,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诉讼主张均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进行证实,但综合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可归纳确认如下法律事实:一、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双方当事人由于各自的生活环境和空间不同,存在地区差异及风俗习惯的不同,致使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继而又不能正确处理而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二、婚生子杨治林的抚养情况:双方所生婚生子杨治林出生后,分别随原被告在原告老家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潼观村8组、昆明等地生活,现随被告母亲及继父生活于云南省武定县田心乡利米村委会坝塘村,并已在当地上学。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且已生育了子女,但婚后由于双方在年龄、性格及生活习惯等诸多方面差距较大而产生矛盾,夫妻间又不能及时沟通,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婚生子杨治林的抚养问题,双方当事人均表示由自己抚养而无需对方给付抚养费,但结合孩子现随被告及其外祖父母生活且正在上学,已适应当前的生活环境,以及其外祖父母到庭表示愿意帮助被告照顾外孙子的实际,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和健康成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乔某某离婚,准予离婚。二、婚生子杨治林由被告乔某某抚养,被告乔某某自愿要求原告杨某某不支付孩子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光学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云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