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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潼法民初字第023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陈益贵与曾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益贵,曾桂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潼法民初字第02305号原告陈益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志强,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曾桂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益贵与被告曾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益贵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益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陈益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雪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甘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