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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孙某某、高某某、孙某甲、孙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863号原告梁某某,女,192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郝伟,邢台市桥西区泉西法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女,1950年4月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高某某,女,195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孙某甲,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孙某乙,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孙某某、高某某、孙某甲、孙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诉。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审判员  闫少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