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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千民初字第06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自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自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千民初字第0622号原告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国际商务广场1幢1908室,组织机构代码72068224-9。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春龙,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自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自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68元,减半收取2484元,由原告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军伟人民陪审员  屠 杰人民陪审员  蔡 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晓华 关注公众号“”